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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运用科学技术提供的新手段新工具,提高考古工作发现和分析能力,提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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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0人气: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作和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心内的所有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和合作单位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所在高校成立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分管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保卫处、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统筹全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资源配置,审议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等;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措施;审议学校实验室设置、调整等方案;审议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滚动项目库实验室建设项目、科研实验设备滚动项目库的项目出库、入库,实验室安全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单位解决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设立中心主任一名,负责全面管理中心的工作。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委员可以包括校内专家、校外专家、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等。

第七条 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事项,指导实验教师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教学质量,促进校企合作,推动教学改革,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根据示范中心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员会还需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如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组织学科竞赛和活动等,确保中心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条 中心设立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由中心主任任命,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工作。

第九条 中心制度建设。中心的规章制度分为学校层面和中心内部层面,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实验准备、仪器购置等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第十条 中心建设并运行示范中心网站,每年按时在网站公布示范中心年度报告。中心网站:http://cskg.cqnu.edu.cn/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按照“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庆师范大学)规范命名。

第三章 教学和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育人理念。中心作为学校的综合性实践教学平台,不断融合“课程思政”和思政课程相关内容,坚持走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道路,以实践教学为主体,以科研提升教学,以社会服务促进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落实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庆师范大学)的育人任务。

第十三条 中心按照“完善一个中心、坚持两个方向、促进三个结合、构建四个层次”的建设思路,大力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完善一个中心。在注重理论教育和人格培养的同时,根据考古学及博物馆学的人才培养特点,突破传统的实验教学理念,将户外实践教学方法、实验室实践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方法、田野考古实习教学方法等融为一体,完善考古学及博物馆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五条 坚持两个方向。一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二是发挥实验教学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的社会化,为各层次的博物馆和文物考古科研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开展公众考古教育,为地方文化建设提供咨询和帮助;促进大众文化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促进三个融合。一是促进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相结合。二是促进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三是促进实验教学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第十七条 构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以通识教育为主体的基础训练平台;第二层次:以不同学科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训练平台;第三层次:以多学科融合为背景的综合训练平台;第四层次:以科学研究为方向的创新训练平台。

第十八条 中心开展实验课程的专业主要有考古学博士、考古学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学本科。

第十九条 中心开设的实验类型主要有基础实验、专业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创业实验,中心师生依托这些实验类型组织或参与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成绩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主要包括运行经费、房屋、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课程教学,实验教师的科研项目应使用专门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实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分属各个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分实验室的负责人专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账、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及卫生

第二十七条 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教学环境安全,全体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

第二十九条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将实验场所打扫干净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干净整洁。

第三十条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期间,教师应负责实验室安全,确保学生操作规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中心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心主任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中心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向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庆师范大学)所有。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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